鄂爾多斯禁止超車交通標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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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車禁令標志是表示該標志至前方解除禁止超車標志的路段內,不準機動車超車。此標志設在禁止超車的起點。
一、禁止超車的規定大體上有以下幾種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后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采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車:
(一)前車正在左轉彎、掉頭、超車的;
(二)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的;
(三)前車為執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四)行經鐵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橋、彎道、陡坡、隧道、人行橫道、市區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沒有超車條件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機動車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不得借道超車或者占用對面車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車輛。
同時,該條還規定,在車道減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沒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機動車應當依次交替通行。
在高速公路上超車除要遵守上述規定以外,還要禁止在匝道、加速車道或減速車道上超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二、超車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機動車超車時,應當提前開啟左轉向燈、變換使用遠、近光燈或者鳴喇叭。在沒有道路中心線或者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上,前車遇后車發出超車信號時,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應當降低速度、靠右讓路。后車應當在確認有充足的安全距離后,從前車的左側超越,在與被超車輛拉開必要的安全距離后,開啟右轉向燈,駛回原車道。
同時,該《條例》第四十四條還規定,慢速車道內的機動車超越前車時,可以借用快速車道行駛。
三、違法處罰規定
違反交通法律、法規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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